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
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。ㄒ唬┪シ锤鋈擞泄厥孪畋ǜ婀娑,隐瞒不报的;
。ǘ)在组织进行谈话、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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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ㄋ模┎蝗缡堤畋ǜ鋈说蛋缸柿系。
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,一般应当予以除名;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。ㄒ唬┰诿裰魍萍、民主测评、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、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;
。ǘ)在法律规定的投票、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,组织、怂恿、诱使他人投票、表决的;
。ㄈ┰谘【僦薪衅渌シ吹痴、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。
搞有组织的拉票贿。蛘哂霉罾被哐〉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